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因公出差,加强出差经费管理,保证重庆研究院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出差人员包括重庆研究院正式员工、在学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出差审批、登记程序
出差前员工需填写《出差审批表》,未填写《出差审批表》的,不予报销出差费用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不得因私延长出差时间,如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工作实际需要延期的,经直接领导批准的可以延期。
第四条出差审批权限
(一)一般员工出差由各部门/团队负责人审批;
(二)团队负责人出差由各研究所负责人审批;
(三)各研究所、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出差借款与费用报销
1、工作人员出差如需要借款,按照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执行。
2、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与出差任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包括各种手续费(如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其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住内部招待所或宾馆;院长、副院长可住单间;部门负责人可住双人房;其余人员可住双人房或三人房。部门负责人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综合办财务将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住宿费标准(元) |
正副院长,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研究员 |
软席车 |
二等舱 |
普通舱 |
实报 |
300 |
各部门正副负责人,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下的副研究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 |
普通舱 |
实报 |
230 |
其他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 |
|
实报 |
160 |
(二)住宿费报销必须凭正式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按实报销。住宿发票上的日期、实际住宿天数、住宿标准等栏必须填写完整。超过规定标准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方能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用。
(三)表列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如因出差路途较远(路途再需乘坐汽车或火车12小时以上的)或公务紧急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出差人员市内和市外的交通费按实报销。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若确因业务需要需乘坐出租车等,应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六)对于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人民币50元;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的,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人民币40元,以上均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按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在重庆市主城区内联系工作,对方单位没有接待用餐,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的,可领取误餐补助,每餐补助人民币16元(只限午、晚餐)。如对方单位已提供工作餐的,则不能再领取误餐补助。
(三)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11:00以后的发给夜餐补助,每晚人民币20元(单位已提供工作餐的除外);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四)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人民币15元。
第七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八条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用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使用公款的请客、送礼和游览。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2011年4月14日印发的原制度《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差旅费报销制度(试行)》废止。